招标人 | 名称:郎溪县思创科技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郎溪县郎溪经济开发区钟梅路 |
代理机构 | 名称:安徽科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郎溪县建平镇中港路中房朗润园 |
项目名称 | 郎溪经济开发区白石涧路等 12 条道路大中修和分流东路等 2 条道路新建工程施工监理 |
项目编号 | lxx-gc-gk-2022077 |
开标时间 | 2022 年 12 月 27 日 9 时 30 分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名称: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 567 号 投标费率: 0.57% 服务期:工程施工前期工作开始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全过程项目监理服务(约 240 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 90.89 分 |
总监理工程师:王波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编号: 34004289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企业业绩:苏滁现代产业园 2018 年 -2019 年度市政工程 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郎溪县古城区市政道路工程监理 企业奖项: 2020 年度安徽省优秀监理企业 项目负责人(总监)奖项: 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安徽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横山南路 ( 华东大酒店对面原华东汽车城 d 区 ) 投标费率: 0.53% 服务期:工程施工前期工作开始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全过程项目监理服务(约 240 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 89.13 分 |
总监理工程师: 吴双安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编号: 34000478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企业业绩: s340 (城区段)道路及附属工程(向阳路 - 高速口) 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 s340 (城区段)道路及附属工程(向阳路 - 高速口) 企业奖项: 2020 年度安徽省优秀监理企业 项目负责人(总监)奖项: 2020 年度安徽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名称:安徽泓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创业路东方大厦 17 层 投标费率: 0.60% 服务期:服务期:工程施工前期工作开始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全过程项目监理服务(约 240 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 88.06 分 |
项目负责人:唐迪元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 34005021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企业业绩:宣城市青弋江大道六标段工程 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宣城市青弋江大道六标段工程 企业奖项: 2020 年度安徽省优秀监理企业 项目负责人(总监)奖项: 2020 年度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安徽天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 要求提供承诺书;上述单位初步评审不通过。 |
公示时间 | 202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 |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1、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招标人联系电话:https://www.122bid.com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https://www.122bid.com 。 2、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 联系电话: 0563-7033920 。 3 、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2024欧洲杯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 3 )被异议人名称; (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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